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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建峰与被执行人傅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159号申请执行人:章建峰,男,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傅义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章建峰与被执行人傅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傅义平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原告章建峰58712元。本案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被告傅义平负担。因被告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建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9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傅义平庭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给申请执行人章建峰人民币40000元,余款未付;2015年3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傅义平余欠申请执行人章建峰货款人民币18712元、诉讼费634元于2015年4月18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79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338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剩余债权19346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