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吉星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远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4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吉星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津远嘉置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文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吉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远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66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4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