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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施洪莉与张佃福、张代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洪莉,张佃福,张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施洪莉。被执行人张佃福。被执行人张代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洪莉与被执行人张佃福、张代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2)寒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申请过程中,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寒朱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龙堂审判员  苑振都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