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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江阿敏与陈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阿敏,陈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357号原告:江阿敏,(原南塘镇)江宅村。委托代理人:陈海峰、林志华,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阿敏诉被告陈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阿敏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旭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