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彭广华与许统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广华,许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彭广华,男,汉族,1976年5月2i日出生,河北省浚县新镇邢固村。被申请人:许统,男,26岁,衡水市枣强县胜利路101号。申请人彭广华因与被申请人许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统驾驶的冀T290**号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统驾驶的冀T290**号小轿车一辆就地扣押在冀州市公安交通交警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