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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宁君与李梅、王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宁君,李梅,王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334-3号申请执行人:许宁君,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梅,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金友,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宁君与被执行人李梅、王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庐执字第01334号执行裁定书对李梅名下位于合肥市的某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许宁君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梅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