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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岑叶兵与蔡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叶兵,蔡俊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岑叶兵。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俊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叶兵诉被告蔡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俊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叶兵撤回对被告蔡俊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2元,由原告岑叶兵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