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岑叶兵与蔡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叶兵,蔡俊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岑叶兵。委托代理人戴松潮,海门市树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俊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叶兵诉被告蔡俊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俊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叶兵撤回对被告蔡俊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62元,由原告岑叶兵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