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美芹与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芹,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1号申请人胡美芹。被执行人孙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美芹与被执行人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星审判员 段聚兵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