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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胡美芹与孙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芹,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1号申请人胡美芹。被执行人孙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美芹与被执行人孙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星审判员  段聚兵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