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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赵宁与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宁,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赵宁,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与博爱道交口君临大厦西门。法定代表人苏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宁与被执行人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352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43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