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淑泽与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泽,杨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黄淑泽,男,47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杨丽娜,女,3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黄淑泽诉被告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婷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泽、被告杨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15日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不超过三年。此款经原��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至今,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辩称,对120000元金额不认可,当时借款为30000元,利息为4500元,并提前扣除,被告实际取得的借款金额为25500元。期间已经还款19800元,但这笔款项给了担保人赵志刚,没有交到原告手中。我同意偿还被告3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实际借款是30000元。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借据,因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月15日,被告杨丽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为原告黄淑泽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丽娜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此笔借款为高利贷,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予以否认,故对其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丽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淑泽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