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邢海正诉被告王冰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海正,王冰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375-1号原告邢海正,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被告王冰举,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进行了保全。现原、被告均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邢海正银行存款(以160000元为限)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窦仁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