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德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唐德奎,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寿德,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维彬,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奎诉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唐德奎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