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民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唐德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奎,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757号原告唐德奎,农民。委托代理人范立彬,建湖县颜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寿德,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徐维彬,该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奎诉被告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县冈西镇徐王村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德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唐德奎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