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叶祥恩与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祥恩,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347号原告:叶祥恩。被告:罗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祥恩与被告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文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