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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则天与吴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天,吴福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64号原告林则天,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福仁,男,汉族,1960年12月29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则天与被告吴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则天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则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