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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书兰与潘永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书兰,潘永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261号申请人徐书兰,女,汉族,195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潘永寿,男,汉族,1954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徐书兰与被申请人潘永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徐书兰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永寿价值5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李崇科(男,汉族,1978年12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潘永寿价值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担保人李崇科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