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加山与栾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栾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598号原告李某甲,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朝阳。被告栾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栾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8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