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恢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与蚌埠百利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於绍玉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蚌埠百利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於绍玉,於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恢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烟墩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XX强,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蚌埠百利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於绍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於绍玉,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执行人:於绍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蚌民二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又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蚌执字第0016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蚌埠百利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蚌埠百利恒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具体设备名称、型号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