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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郝占祥与高怀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占祥,高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C}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35-1号申请人郝占祥,住。法定代理人马国平,住。被申请人高怀军,住。根据申请人郝占祥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高怀军驾驶的冀A××××ד长安”牌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故申请人郝占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郝占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怀军驾驶的冀A××××ד长安”牌普通客车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