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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刘东东与刘艳、刘宝忠、刘杰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东东,刘艳,刘宝忠,刘杰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申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东东,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梨树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宝忠,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杰,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梨树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东东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艳、刘宝忠、刘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梨孤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东东诉称:刘艳、刘宝忠举证的2008年房屋买卖合同系伪造的,因而导致错案发生;继承份额分配严重错误;本案未审先判。现申请撤销(2014)梨孤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刘东东没有提供支持自己申请再审理由的相关证据,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2015第1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东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洪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