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杨占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杨占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迎宾路图书馆南面。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友,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杨占友损失人民币共计28000元;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上诉人杨占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同意经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调解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胡希荣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