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文正与被执行人丁雁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正,丁雁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文正,男,1967年3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丁雁鸣,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潘文正与丁雁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拍款已分配。其他经申请执行人潘文正对被执行人丁雁鸣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丁春来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