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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民初字第0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沈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1908号原告沈某,女,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林某某,男,生于1969年11月9日,香港居民,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原告沈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尹华正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红萍、马小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因工作岗位的调整,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原审判员尹华正担任审判长,现变更为由审判员高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红萍、马小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对案件进行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建人民陪审员  徐红萍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