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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唐玉辉与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玉辉,湛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辉,男,36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海涛,男,41岁。委托代理人杨长青,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玉辉与被上诉人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唐玉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玉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唐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