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唐玉辉与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玉辉,湛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玉辉,男,36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海涛,男,41岁。委托代理人杨长青,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玉辉与被上诉人湛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唐玉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玉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交纳),由上诉人唐玉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高雪峰代理审判员 于永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