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滕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强、被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惠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4日生长女王衍美,2001年4月7日生次女王衍丽。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近五六年期间,被告经常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在外散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及子女抚养依法处理。被告丁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共同生活长达18年且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好,被告没有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请求法庭多做和好工作,使夫妻关系和好如初,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于1997年8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4日生长女王衍美(现在临沂上卫校),2001年4月7日生次女王衍丽(现在南湖上初二)。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资料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虽一般,但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女儿,夫妻感情尚可,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包容,注重婚生女的身心健康,仍然能够和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兰雪审 判 员 刘善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匡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