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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曲周县共兴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曲周县共兴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袁晓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杰,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城建设街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地址:曲周县四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周县共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金赛博板业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周县共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曲周县共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减半1679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敬勇审 判 员  袁丽静代理审判员  柴丽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俊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