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枣城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甲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女儿郭某乙,2009年11月12日生儿子郭某丙。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期被告因出轨行为对原告逐渐疏远,感情日趋淡漠,双方经常因感情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不在一起生活,见面很少且没有沟通,经人说和无果,造成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离婚,要求婚生儿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郭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起诉,征得原告的同意,确定本案的调查重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告在被告处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有何婚后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如何处理?针对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13日生女儿郭某乙,2009年11月12日生儿子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期,被告因出轨行为对原告逐渐疏远,感情日趋淡薄,双方经常因感情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二人不在一起生活,见面很少,且没有沟通,造成感情破裂,经人说和未果,从2015年1月份至今被告下落不明,不与我及家人联系,没有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要求与被告离婚。对本调查重点,原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7月13日生女儿郭某乙,2009年11月12日生儿子郭某丙,现均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5年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郭某甲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下落不明未满二年,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对孩子抚养及财产问题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书峰审 判 员 韩怡文人民陪审员 贾广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