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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玉胜与朱玉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胜,朱玉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92号原告:张玉胜,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朱玉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原告张玉胜与被告朱玉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冬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玉峰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玉胜诉称:2012年3月,原告按照被告朱玉峰的要求,承揽被告朱玉峰在阜南县黄岗镇张集村开发的一处住宅建设的木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完工后,被告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伍万元整,但被告当时以没有钱为借口拖延支付所欠款,后在张某、刘某的说合下,被告于2013年5月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履行。2012年底,被告又承建张集村街上中心幼儿园大楼项目,继续与原告约定由原告负责木工环节,此后,原告按约定完成的约定的义务,完工后,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各项费用26000元,上述款项,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不付,为此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承揽费用76000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50000元的事实。证据二、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另外工程款26000元。证据三、证人张某、刘某证言。证明:两个工程款不是一个工程及被告欠原告款76000元的事实。被告朱玉峰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朱玉峰在承建黄岗镇张集村新农村建设中,要求原告张玉胜承揽加工该工程的木工部分(所谓的立壳子),原告张玉胜按要求完成了工作成果,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承揽费5万元未付。被告朱玉峰要求原告继续为其加工承揽刘某发包的幼儿园工程的木工部分,原告张玉胜又按被告要求加工承揽了被告承建的幼儿园木工部分,工程建设到二层时,因根基的柱子与地梁多处不结合,上级质检部门和发包方刘某要求被告朱玉峰拆除重建,此时,原告的木工部分已承揽到二层,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张玉胜木工承揽费43000元,2013年5月6日,原告张玉胜要求被告朱玉峰给付两次加工承揽工程款,经张集小学校长张某和幼儿园工程发包人刘某调解,被告朱玉峰欠原告张集村新农村建设木工承揽报酬款5万元,由张某执笔出据欠条一份,被告朱玉峰签名认可,同时在欠条上承诺:工人工资,待幼儿园二层封项时支付该款。同时又就幼儿园工程木工加工承揽款43000元进行协商,因该幼无园即将拆除重建,被告要求原告也承担部分损失,经协议,原告放弃部分款,由被告朱玉峰支付给原告承揽费26000元,并签订了协议书。现被告朱玉峰所承建的张集村新农村和幼儿园也早已交付使用,原告为被告二次工程加工承揽木工报酬款计76000元,经���告多次催要未果,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被告签名认可的欠条和协议书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胜为被告朱玉峰承建工程加工承揽木工工程,拖欠工程款76000元事实清楚,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朱玉峰应给付报酬。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玉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玉胜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朱玉峰负担850元,本院减收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冬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丹(2015)南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错过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