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06号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4层8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214-2。法定代表人邓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琳,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壮族,系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23、125号。法定代表人许顺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重庆多闻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星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