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某某、曹某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曾用名赵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曹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下落不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某某、曹某某表示认可,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开庆民三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