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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谢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甲,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大宝村民委大宝村**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趁本村谢某乙录家无人并且没锁家门之机,进入谢某乙录的卧室,将谢某乙录放在床铺上的农村信用社存折盗走,然后持谢某乙录的存折到南泗农村信用社假冒谢某乙录的姓名取走2000元。案发后,谢某甲于2015年2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月4日将盗取的2000元退还给谢某乙录。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窜到来宾市兴宾区南泗乡大宝村民委大宝村被害人谢某乙录的家中,趁谢某乙录家中无人之际,进到谢某乙录的房间,将谢某乙录放在床铺上的一本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存折盗走。后谢某甲手持该存折到银行以谢某乙录的名义,冒领存款2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15年2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乙录的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南泗支行取款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甲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决前又主动缴纳罚金,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蒙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