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8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淑源与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淑源,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867-1号申请执行人许淑源,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西美村,组织机构代码:61191753-9。法定代表人陈忠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淑源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淑源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7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其举证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有厂房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16日本院作出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裁定,并于2015年4月23日实际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所冻结银行帐户无有效的银行存款),2015年4月29日实际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所有址在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西美村的六宗房产(属轮侯查封,另行处理),2015年5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2J9**、闽C-2J9**、闽C-69Q**、闽C-L95**汽车四辆(暂无法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无法交付拍卖)。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无其他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许淑源以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南华鞋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轮侯查封待拍卖处理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