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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邱子声、章幼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邱子声,章幼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黄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子声,1959年10月27日,居民。被告章幼蓉,成年,居民。原告黄建华与被告邱子声、章幼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以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4元、减半收取为67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