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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建刚与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建刚,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325号申请执行人:山建刚。被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表人:孙迅,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建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233.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