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一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汪文根与徐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文根,徐支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一初字第00154号原告:汪文根。委托代理人:李发明,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支军。原告汪文根诉被告徐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3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文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发明、被告徐支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文根诉称:2014年3月18日,徐支军与汪文根商定从其店里购进烟机、灶具、热水器、空气能等产品。2014年3月25日,汪文根派人将价值33785元的货物送到徐支军在汤口开的商店里,徐支军当场支付了20000元,余款出具了一张13785元的欠条。后汪文根多次向徐支军催讨拖欠的货款,徐支军都以产品不好销售和要求将剩余的货物全部退换为由,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故诉求法院依法判决:1、要求徐支军偿还货款13785元;2、要求徐支军赔偿拖欠货款5个月的利息损失(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3、要求徐支军赔偿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徐支军辩称:徐支军与汪文根商定的是从他那里进货不能超过20000元的,但汪文根送到店里的货物价值33785元,不好意思再叫汪文根将多出的货物拉回去,于是就付了20000元货款,其余的货款打了一张欠条。由于货物价格比较高,一直不好销售,就与汪文根协商退货,但因为退货是全部退还是退部分没有达成一致,致使货物没有退,同时也没有付款,现徐支军要求驳回汪文根的所有请求,将货物全部退掉。汪文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销售确认单,证明汪文根供货总价33785元,徐支军签字确认并收货;2、欠条一张,证明徐支军尚欠货款13785元的事实;3、广告业务单及收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4、照片2张,证明汪文根已按约定为徐支军做了广告门头;5、通话记录,汪文根向徐支军打过电话要求解决货款问题,徐支军只回给一个电话再没有电话,与徐支军答辩状上所述不符;6、交通费发票,证明汪文根为催要货款发生的交通费用120元。徐支军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字是我签的;对证据2无异议,欠条是我打的;对证据3、证据4、证据5也无异议,做了是事实;对证据6,与我无关。本院对汪文根提供的证据认证认为: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证据6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徐支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徐支军在屯溪区汪文根的商店里与其商定从他店里购进烟机、灶具、热水器、空气能等产品。2014年3月25日,汪文根派人将价值33785元的货物送到徐支军在汤口开的商店里,徐支军当场支付了20000元,余款出具了一张13785元的欠条。汪文根按约定给徐支军在汤口开的商店做了门头广告。徐支军与汪文根就没有销售完的货物退换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汪文根与徐支军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了买卖货物的合同关系,徐支军基于其所欠汪文根的货款,向汪文根出具欠条,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汪文根诉求徐支军立即偿还货款13785元,本院予以支持。汪文根主张13785元货款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利息损失及诉讼产生的损失,鉴于双方并未作明确约定,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支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汪文根货款13785元;二、驳回原告汪文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徐支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友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