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黄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黄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0号原告谢某,女,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魏小平,男,龙川县龙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某1,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原告谢某诉被告黄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在东源县双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有一女孩黄某2:2008年9月6日出生,现随被告父母一起生活。婚续期间,夫妻因被告赌博发生过矛盾。原告曾先后于2011年3月31日、2012年6月20日、2013年9月24日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或撤回起诉,或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3月2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谢某与被告黄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黄某2由被告黄某1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林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