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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彭正君申请执行人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君,包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彭正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包雪红,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正君与被执行人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正君与被执行人包雪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包雪红已按协议偿还申请人彭正君70000元,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一初字第2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