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彭正君申请执行人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君,包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78-2号申请执行人彭正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包雪红,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正君与被执行人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正君与被执行人包雪红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包雪红已按协议偿还申请人彭正君70000元,但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一初字第2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