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辉与被告刘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辉,刘雪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1700号原告李淑辉(又名李明),,现住前郭县。被告刘雪,现住前郭县。原告李淑辉与被告刘雪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淑辉诉称,2012年11月28日我与被告刘雪经前郭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债务和子女抚养进行处理2014年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决我给付刘文学欠款43000元,此款是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花销的,依法应由我和被告共同偿还。现诉来法院,请求被告偿还2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长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力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