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宾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宾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港街132号。法定代表人:吴胜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宾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翁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宾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北宾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29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