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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许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方某某,女,生于1972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宗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不好,且长期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方某某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1年4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离婚,原、被告婚后不久便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原件;原、被告所在村社干部的证言;本院(2014)合江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书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分居生活已长达十余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皓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