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丰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埃士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丰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埃士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深圳市正丰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绍发。委托代理人宋愈平。委托代理人姚沙。被告深圳市埃士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鲸凯。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尹鲸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期间存在交易往来,每次由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单,然后由原告根据被告的采购需求向其供货,双方在月底进行对账。原告一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83,190.63元的货物,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并未如期足额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有货款22,808.63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808.63元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1日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提交的2014年5月9日送货单中所载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直接导致双方买卖关系终止;原告曾强行拉走被告一批物料,应在应付货款中予以抵扣。经审理查明,双方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单,原告根据采购单向被告送货,由被告签收,双方定期对账,由被告支付货款。2014年2月至同年3月的货款被告已经付清。2014年4月及同年5月,原告分别向被告交付了价值25,802.08元、12,008.7元的货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余22,808.63元货款未付清;被告主张2014年5月价值12,008.7元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关于付款时间,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结30天,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结60天。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采购单、月结单、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由被告支付货款,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当赔偿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原告强行拉走物料应当予以抵扣,应当对此举证证明,因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货款金额22,808.63元予以认定,被告应当予以支付。关于付款时间,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月结30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本院按被告自认的付款时间“月结60天”予以认定。原告要求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埃士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丰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808.63元,并支付以22,808.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由被告深圳市埃士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毅(兼)书 记 员 林 倩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