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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献荣与刘玉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刘献荣,男,农民。被告刘玉厚,男。上列原告刘献荣与被告刘玉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献荣诉称因被告刘玉厚未给付其工资1314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13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3年10月,被告刘玉厚雇佣原告刘献荣在其承揽的保税园区兆鑫电厂取暖锅炉室外管道安装工程干电焊工。原告干了36天半,每天工资360元,应得工资1314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付。被告雇佣原告干电焊工,双方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工作后,被告应及时支付报酬,长期拖欠,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玉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献荣工资13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64元,由被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