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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青岛滋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青岛祥之源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滋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青岛祥之源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滋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攀盼,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青岛祥之源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芬,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滋阳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祥之源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