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德堂申请执行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吴晓东、邹静静、章跃纲、陈锡林、李晓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449-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堂,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吴晓东,邹静静,章跃纲,陈锡林,李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堂,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晓东,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邹静静,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淮南市。被执行人章跃纲,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被执行人陈锡林,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晓阳,女,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借款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75000元、诉讼费19420元、执行费28344元,总计2622764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一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永禾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宇环储运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吴晓东、邹静静、章跃纲、陈锡林、李晓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622764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息1%计算)、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5月9日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