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刑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关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231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五星,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修峰,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关某甲,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月8日涉嫌赌博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关某乙,男,1994年8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关某甲、关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朱五星、石修峰、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2日、2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关某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邀集王某、陈某庚等二十余人在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村民刘某乙家以推牌九方式进赌博,并雇佣被告人关某乙和关某甲在赌场外放风。23日晚,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民警在刘某乙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3人,收缴赌资16000余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关某甲、关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23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关某丙(另处)以营利为目的,邀集王某、陈某庚等20余人在怀远县万福镇河南村村民刘某乙家进行赌博,被告人关某乙和关某甲负责在赌场外放风。23日晚,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民警在刘某乙家当场抓获参赌人员23人,收缴赌资16000余元。2015年元月7日,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关某甲、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丙、陈某乙、随学善、王某、陈某丙、徐某、关某丁、关某戊、刘某甲、陈某丁、陈某戊、关某己、陈某己、关某庚、陈某庚、陈某辛、黄某、刘某乙、陈某壬、关某辛、陈某癸、李某、蔡某、随某证言、怀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怀远县公安局万福派出所出具的关某甲、关某乙的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关某甲、关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经社区影响评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关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关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关某甲、关某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祝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关某甲、关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