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朱银波与张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银波,张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朱银波.被执行人张存祥。申请执行人朱银波与被执行人张存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浚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浚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月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