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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0544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甲。被执行人秦某乙。秦某甲与秦某乙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确认,位于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团结路履丰苑3号门201室房屋由秦某甲、鲁北葵、秦某乙共有,其中秦某甲享有14/36的份额、鲁北葵享有9/36的份额、秦某乙享有13/36的份额。根据申请执行人秦某甲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无房屋产权过户的协助义务人,该份民事调解书无执行内容,故本案依法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秦某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锡滨马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敏嘉执行员  石志如执行员  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