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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疏雄鹰、铜陵慧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疏雄鹰,铜陵慧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98号原告:疏雄鹰,男。委托代理人:姚斌,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红利,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慧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勋义。被告: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疏雄鹰、铜陵慧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市双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