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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纪淑花与张国胜、也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淑花,张国胜,也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纪淑花。委托代理人孙国宾,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纪淑花之夫。被告张国胜。被告也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淑花与被告张国胜、乜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诉该案件的事项与原告诉二被告的另一案件(2014)栖城民初字第239号的事项相同,属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淑花的起诉。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