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纪淑花与张国胜、也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淑花,张国胜,也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243号原告纪淑花。委托代理人孙国宾,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纪淑花之夫。被告张国胜。被告也风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淑花与被告张国胜、乜凤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诉该案件的事项与原告诉二被告的另一案件(2014)栖城民初字第239号的事项相同,属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淑花的起诉。审 判 长 于海林人民陪审员 蔡学令人民陪审员 曲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臧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