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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李某同意与其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