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龚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龚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以李某同意与其协商,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