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尚未向被告张某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时,原告王某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苗远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 靳 晨 来源:百度“”